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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说法123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核心举措,旨在从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01
全过程记录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案卷制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的记录。
02
执法文书全程文字记录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03
程序过程全记录
进行现场勘验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各级水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依法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需要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依法催告后,需强制执行的,应对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过程及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概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实施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本机关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严格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内部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特征
法制审核,是一种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特定性:通常由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如法制科、法规处、法规股等)或专职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程序前置性:审核需在决策或执法决定作出前完成,未经审核不得实施。
内容合法性:重点审查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
适用范围:法制审核包括一般行政执法过程或办案程序中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法制审核,常见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签订等。
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的关系: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机制,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审核是合法性控制,讨论是合理性裁量,二者必须分步实施,审核在前解决“能不能罚”,讨论在后决定“发多少”,程序不可逆。
要让法制审核贯穿执法全程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权力制约”和“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覆盖执法全流程的基础性制度。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记录让过程可追溯、行为受约束;审核让重大决策经得起法律检验。三者协同发力,从源头上减少执法争议,提升政府公信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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