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需要重点关注的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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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实务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仲裁法修订草案,新《仲裁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仲裁法的以下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一、新增仲裁前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仲裁前证据保全规定,适用情形为情况紧急。但规定的比较笼统,根据诉讼保全的实践情况,此类规定实施起来会比较困难。(第39条、第58条)

二、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由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缩短至3个月。(第72条)

三、涉外仲裁中,新增“特别仲裁”(或“临时仲裁”)制度,即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南自贸港等企业间的涉外纠纷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第82条)

四、涉外仲裁中,新增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第81条)

五、增加涉外仲裁的受理范围,以“其他涉外纠纷”兜底。(第78条)

六、将“仲裁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

七、明确仲裁活动可以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第11条)

八、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不适用本法。(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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