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分工:部门协同与层级权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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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情田园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审批管理体系是做好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键。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体系不断优化完善,以下内容供参考学习。

一、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用地审批和确权登记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核发或委托乡镇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部门还负责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指导各地分类确定宅基地用地控制标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主要负责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包括: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在部分地方,住建部门还参与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乡镇政府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宅基地审批权限已下放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机制;审核批准宅基地申请;组织宅基地批放和竣工验收;将宅基地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等。部分省份还通过地方立法或专项授权,将宅基地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政府,强化了乡镇的监管能力。

五、村级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责,包括:受理宅基地申请;组织村民集体讨论;公示审批结果;参与宅基地批放和验收;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等。村级组织还可以通过村规民约、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六、省级政府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如《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各省还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县级政府
发挥主导作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县级政府还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宅基地面积标准、分户条件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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