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报
保险公司以肇事者驶离现场、死者有宿疾为由拒赔商业险
法院:肇事车驾驶人不构成逃逸且依约履行完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陶琛,易晓晔,周向熙
本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易晓晔 周向熙)一次变道超车,一场没有碰撞的车祸,一个逝去的生命。这起特殊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不知情驶离现场的司机算不算逃逸?死者原有疾病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2024年1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在某大道行驶。当车辆行至某大道与另一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前方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随后,黄某驶回原车道并右转弯驶入右转弯匝道。在黄某变道超车和变道右转的过程中,周某为避让而倒地。周某受伤,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察觉发生了事故,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黄某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电话通知,得知事故情况后迅速返回配合调查。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1天,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并发症于2025年2月去世。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和周某分别驾驶的车辆未相互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然而,由于周某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某保险公司以黄某“驶离现场”构成商业险免责事由(认为其可能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响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额外支付了各项补偿款15800元,但就保险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家属将黄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黄某驾车驶离现场是否构成“逃逸”使某保险公司免责,以及周某自身疾病能否减轻某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本案系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车辆与周某车辆并未接触,周某为避险倒地是黄某无法预见的,无证据证明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情况。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电话后,黄某迅速到案,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民事责任的意图,不能认定黄某驶离现场的行为是肇事后逃逸。经查,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某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认为尿毒症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黄某在事故后已依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已履行完毕协议,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判决,原告、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免责争议,集中反映了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与保险条款适用的关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免责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本案中,黄某在未察觉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其行为不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若仅以形式上的“驶离现场”机械适用免责条款,则违背保险合同的公平诚信原则。对于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法院通过调查周某生前工作状况及治疗记录,明确其慢性疾病未影响身体机能,死亡结果直接归因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感染性并发症。某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主张减轻责任,实质是将自身举证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家属,有违司法公正。
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至关重要,任何危险举动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即使没有实际碰撞也要担责。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诚信理赔,法律最终保护的是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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