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入库案例:律所主任诽谤、威胁法官司法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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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5-18-1-119-001

入库日期:2025.08.15 郑某侨司法处罚案

——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关键词 民事 司法处罚 委托合同纠纷 律师 侮辱诽谤人身威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受理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与邵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湖南某律师事务主任郑某侨作为该律所负责人参加诉讼,拒不配合对案涉合同的签名及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并因此对办案法官心生不满。自 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郑某侨为发泄不满,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舆论,发布其在法院办公楼跟拍该办案法官的视频,并搭配专业能力低劣、法官收受贿赂等相关文案;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有偿悬赏公告视频,征集该法官的违纪违法线索。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上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郑某侨还多次通过口头、发送短信等方式扬言杀害该法官 ,严重威胁法官人身安全。

被约谈后,郑某侨主动道歉,并删除不实视频及言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2025)湘0502司惩23号决定 ,对郑某侨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此外,双清区人民法院向郑某侨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郑某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 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侨在诉讼过程中本应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其对诉讼活动的意见,却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自媒体等平台多次公然侮辱、诽谤法官,歪曲、丑化法官形象 ,并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属于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依法履职,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郑某侨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 、情节、认错态度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裁判要旨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8条、第119条 司法处罚: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5)湘0502司惩 23号决定(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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