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医博士
有些案例中,法院会因患方无法提供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而直接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是因为患者家属未能采取合理法律措施,例如未同意尸检,或者未能有效举证,就可能面临最坏的情况:即便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患方因为证据链条的缺失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但是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医疗过错,并不意味着医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其评判标准是诊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更倾向于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级别。 医疗过错鉴定:其评判标准是是否存在“过错”,主要分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围绕着“损害、过错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功能: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对医疗行为作出专业判断,因此鉴定意见至关重要。 然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虽强于一般证据,但其属性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鉴定意见可作为证据,但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法院在审判中需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对鉴定意见加以综合审查判断。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鉴定结论,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
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因胸闷到某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可能性大,予以一级护理、心电监护及血氧饱和度监测。住院不到48小时,李某不幸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黄某等人在《尸检同意书》上签署了“不同意尸检”的意见。
法院一审、二审裁判 黄某等人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黄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医方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因黄某未同意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黄某等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鉴定机构回函称无法进行。
法院终审裁判 高院指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必然排除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高院结合《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发现医院在对李某实施一级护理时,未能严格做到“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虽然医院主张已进行心电血氧监测,但高院指出遥测并不能替代巡视。医院从18时10分巡房到19时30分再次巡房,已超过1小时,在此期间李某某晕倒死亡。 高院认定,医院未能严格执行一级护理要求,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某病情变化,对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高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不规范,与李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自身病情突然变化,是死亡原因之一。 同时,黄某作为家属,未按医方要求进行陪护,导致李某晕倒未能及时发现;且在李某死亡后不同意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也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些都是重要原因。
尽管未能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医方诊疗行为对李某死亡的参与度及原因力大小,但法院结合李某自身因素、家属过错行为以及甲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黄某等人各项损失14余万元。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