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浦东法院、中国普法
法院:行为无效,重新分割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在未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和刘某未经四兄妹同意,擅自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侵犯了四兄妹的合法权益。且根据病史资料显示,张某此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法院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由于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张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某、四子女继承所有。考虑到张某生前与刘某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刘某可以适当多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刘某要求继承分割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涉及房产、存款、投资等多种形式,在夫妻离异或一方离世后,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因对财产分配的期望不同而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关系和谐。本案中,母亲离世后,房产未及时分割继承,为后续矛盾埋下隐患。父亲再婚后,未经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导致了子女与继母之间对簿公堂。
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前合理规划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纠纷。在遗产继承中,各方也应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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