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豫法阳光
七十老汉工伤致残
私了不成诉至法院
怎料官司还没打完
留下遗憾撒手人寰
人都没了这可咋办
残疾赔偿法院照判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养殖场雇佣的工人。某日,王某在操作打草机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受伤后,就赔偿事宜与雇主多次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共识。王某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自身疾病离世,两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王某在养殖场打草时,因打草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养殖场因设备老化出现故障, 雇主没有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未尽到对王某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的财产性赔偿,该项损失自定残之日即已固定。因此,应采用定型化赔偿原则,其赔偿年限不因受害人提前死亡而缩减。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定残后,于案件审理期间因其他疾病去世,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该项损失即已发生。对于该财产损失的数额计算采用定型化原则,从定残之日起按固定年限计算。因此,残疾赔偿金数额从受害人定残之日就已确定,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其劳动能力的变化或实际存活年限低于所计算的赔偿年限而减少。若因受害人后期死亡而减少或免除赔偿责任,将导致侵权人“因他人死亡而获利”,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确立的公平与全面赔偿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王某因工作事故致十级伤残,因此在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王某的残疾赔偿金即已固定明确,侵权人应予以赔偿,并不能因为王某的死亡而免除侵权人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在定残时已年满70周岁,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10年计算。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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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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