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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联航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律师事务所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该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时,需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信用管理,否则将面临信用降级、业务限制乃至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新规核心要求:实名制与信息报送
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遵循两大核心义务:
1、实名登记与信用码管理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需在首次提供涉税服务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实名信息,获取专属“信用码”(二维码)。扫码可展示机构及人员的信用等级(TSC1-TSC5级)、执业记录等,实现“亮码执业”。
2、业务信息分类报送
1.一般服务(如纳税申报代办、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
2.特定服务(如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未按时报送或信息不实者,将被扣减信用积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甚至暂停服务权限。
二、律师事务所七类需报送的涉税业务
以下常见法律服务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需主动报送信息:
1、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时如未明确约定顾问范围不包含税务问题咨询、税收政策适用咨询的,只要律师提供税务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属“一般税务咨询”)。
2、投资并购法律服务
律师在投资并购法律服务中设计交易架构时包含的税务优化方案、资产重组涉税分析(属“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
3、家事案件中的不动产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婚姻、继承案件时,就房产过户税费计算、免税政策适用提供咨询(属“一般税务咨询”或“税务合规计划”)。
4、不动产交易法律服务
律师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契税、个税、增值税税费计算、合规建议(属“税务合规计划”)。
5、破产管理人的履职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处理欠税申报、资产处置涉税规划(属“纳税情况审查”或“专业税务顾问”)
6、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律师受纳税人委托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属“其他税务代理”)。
7、税务行政诉讼代理
律师受纳税人委托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属“其他税务代理”)。
三、信息报送实操指南
1、报送渠道: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模块在线填报。
2、报送内容
① 机构与人员基本信息(首次服务前报送)
② 委托协议要素(如服务类型、委托方信息)
③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针对特定服务,无需提交全文,但需提炼关键信息)
3、时限要求
四、违规后果:行政处罚金额上不封顶
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分为程序性违规和提供服务内容违规。如为程序性违规,例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的”、“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般处以五百元—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如为提供服务内容违规,例如“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说,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罚款,真的是可以说上不封顶了。
结语
58号令的施行意味着涉税服务监管面从税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的全面跨越。今后,税务机关将成为律师行业除司法局之外最主要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法律业务”与涉税服务的边界正在消融——58号令的背后,是每份法律意见书、每场复议代理都被纳入国家税收治理网络的事实。
未来律师在提供前述七类服务时,需同步完成两项动作:向客户交付专业成果,向税务机关传送服务协议和工作底稿。双轨并行,方能规避“服务完成即风险开始”的合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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