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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与杨某桂、马某保、马某1、乌海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雷某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的母亲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9周岁但未满60周岁的,仍然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民终951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申462号
裁判要旨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杨某桂是马某2母亲,生于1959年12月24日,在马某2于2019年9月2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时,杨某桂已年满59周岁,达到女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杨某桂在一审中已举证证明没有固定收入,无其他生活来源,一审法院以杨某桂未满60周岁为由,简单认定无需向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欠妥。二审法院通过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杨某桂的生活状况,认定参照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杨某桂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改判杨某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宁民申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桂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保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1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乌海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某忠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乌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桂,二审上诉人马某保、马某1,二审被上诉人乌海成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成城公司)、雷某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民终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乌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桂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证据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桂未满60周岁,其身体正常,没有重大疾病和残疾,不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且杨某桂在老家有承包地,也有生活来源,二审法院在没有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为杨某桂丧失劳动能力,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改判人保乌海分公司赔偿杨某桂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人保乌海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杨某桂是马某2母亲,生于1959年12月24日,在马某2于2019年9月2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时,杨某桂已年满59周岁,达到女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杨某桂在一审中已举证证明没有固定收入,无其他生活来源,一审法院以杨某桂未满60周岁为由,简单认定无需向其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欠妥。二审法院通过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杨某桂的生活状况,认定参照我国女职工退休年龄,杨某桂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改判杨某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人保乌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21)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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