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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方法律说
案例简介:
张三驾驶小型汽车与李四驾驶的三轮自行车相撞,导致李四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三逃逸。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全责,李四无责。张三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为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李四近亲属将张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先上结论:不用赔偿。
本案的核心为: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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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线上投保的电子保单,需要将免责条款的阅读设定为电子投保的必经程序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减免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通过怎样的方式加以体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区别于传统的纸质合同通过黑体加粗等方式,电子合同的免责条款提示方式应设置为投保人完成投保的必经程序,并通过程序设定保证投保人能有足够充分的时间在手机页面清晰完整地杏看全部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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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流程及文本的证据保全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未当庭演示通过手机微信进入 App 进行线上电子投保的流程,但保险公司对相应的投保流程进行了公证,并提交了《投保流程公证书》,与投保人的陈述(用户体验)相一致。法院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已经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张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被告保险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肇事逃逸的免赔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再苛求保险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应当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条款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专业提醒
电子投保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是系统最终生成的,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投保人的电子签名通常也是使用的同一个签名。由于电子投保所使用的软件系保险公司提供,软件后台由保险公司控制,投保流程实际上也是由保险公司设置,故不能仅以保险公司提交了有投保人电子签名的电子投保单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还应当审查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的合理性,包括:实名认证的过程,投保流程的各个环节,有无给予投保人合理的时间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无进行特别提示,投保人签字时所处的界面内容,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的生成过程等。
如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投保流程的合理性,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也不能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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