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执行保单?(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来源

蔡振杰律师

《离婚律师都知道》(刘胜飞、李湘)节选

甘肃省一对夫妻生意失败,债主告到法院要求还钱。夫妻双双被列为被执行人,房子被法院拍卖。债主打起了夫妻大额保单的主意。夫妻连续13年购买了九份人寿保险,交了数百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写夫或妻的名字,受益人写子女的名字。债主知道这九份保单很值钱,只要投保人愿意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就能够拿到保单的巨额现金价值。但夫妻不愿意退保。

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强制退保,并划扣这九份保单的已交保费。夫妻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复议。

他们阻止执行的理由有三:

第一,如果要划扣名下保单全部保费,事实上就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履行期间没有出现解除事由却解除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抵触。

第二,九份保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子女,保单权益事实上归子女所有,只要子女活着,即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划扣保费损害了孩子的合法利益。

第三,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保单于法无据。

这起(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案从兰州市中院,打到甘肃省高院,最后闹到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做出的三份裁定书均认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驳回夫妻的复议和申诉。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无误地向全社会明确了:保险不能避债,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

三份判词总结有以下要点:

一 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人寿保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还能以保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保单本身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可通过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最高法院定性:保单是财产,提取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归投保人所有,而不是受益人。

二 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以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取。在投保人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自行解除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还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替代被执行人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四 该案中的夫妻作为被执行人,负有积极采取措施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夫妻应主动依法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其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划,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该案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出的最清晰无误的指引:买保险不能避债,保单和存款都可以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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