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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糠笔记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关系上,通常不构成法律禁止的“重复主张”或“双重赔偿”。这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可以并行不悖。但具体到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上,可能存在补偿原则的限制。
一、法律基础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意外伤害)发生时,按照合同条款给付保险金。这是一种合同之债。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责任关系。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因其过错(侵权责任)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依法负有赔偿义务。这是一种侵权之债。
二、赔偿/给付的性质不同
对于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按伤残等级定额给付),这些通常是定额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与被保险人实际花费了多少医疗费或损失了多少收入无关。其目的是在发生不幸时提供一笔经济支持。
对于医疗费用保险金(补偿型),这部分通常是补偿性质。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保额范围内进行报销(补偿)。其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支出。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遵循填平原则,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赔偿范围包括:
财产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误工费(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痛苦的赔偿。
三、是否可以同时获得?
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定额给付部分)可以同时获得。因为保险金是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额给付,与侵权人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性质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定标准计算的侵权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受益人获得保险金是其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得的合同利益,不因获得侵权赔偿而丧失。侵权人也不能因为受害人买了保险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金(补偿型)vs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可能存在限制,不能完全重复获赔。
【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有票据支持的医疗费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防止受害人因损害事件而额外获利(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最终获得的医疗费补偿总额不应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总额。
【处理方式】受害人可以先用意外险报销医疗费,然后向侵权人索赔(需提供发票分割单或证明已报销金额)。也可以先向侵权方索赔医疗费,再向意外险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剩余部分(在保额内)。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受害人最终就同一笔医疗费支出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实际花费。
误工费、护理费等类似于医疗费,这些也是基于实际损失计算的补偿性赔偿。原则上,受害人获得的总额(来自保险和侵权赔偿)不应超过其实际损失。但在实践中,意外险可能包含定额的住院津贴(按天给付),这与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方式不同,有可能同时获得,但需具体看合同条款和实际损失情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定额给付部分(如身故金、按伤残等级给付的残疾金、住院津贴等)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的相应项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的一部分)可以并存获得,不构成重复赔偿。
“赔人”的钱(定额给付):意外险的身故金、残疾金(定额给付部分)可以和侵权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同时拿。
“赔钱”的钱(报销补偿):意外险报销的医疗费和侵权方赔偿的医疗费,都是赔你实际花出去的医药费,加起来不能超过你实际花掉的总数。多报销/赔偿的部分需要抵扣。
“赔疼”的钱(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找侵权方要,意外险一般不赔这个。
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并保留好所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误工证明等证据。在处理理赔和索赔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或侵权方(或其保险公司)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如社保、其他商业保险、侵权赔偿)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补偿情况,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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