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存在错误应如何主动纠正

来源

察卷仙人掌日记

一、法律依据与纠错原则

法律框架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确立了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义务,明确行政机关发现错误“应当主动改正”的法定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细化五类程序违法情形,构建“责令改正+责任追究”双重规制体系。重点规制以下违法执法行为:

  • 无合法依据实施处罚(违反程序法定原则)
  • 擅自变更处罚种类幅度(突破裁量基准制度)
  • 违反法定程序要件(损害程序正义价值)
  • 违法委托行政处罚权(违反行政委托法定要件)
  • 无证人员实施执法(违背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

基本纠错原则

及时性原则:行政机关发现执法瑕疵应当即时启动处置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涉及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应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完成纠错。

最小干预原则:对于非实质性瑕疵,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程序而非直接撤销方式。例如文书笔误可通过加盖校对章修正,但需确保同一文书多份文本同步更正。

全程留痕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纠错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归入案卷。涉及重大事项修正的,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内部文书修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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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内部文书

程序性文书:程序合法性要件。例如立案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法制审核意见

过程性文书:事实认定辅助证据。例如证据调取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审批性文书: 实体决定效力来源。例如强制措施审批表、延期办理审批表

纠正原则

在内部文书纠错过程中,应当根据领导签批情况采取差异化处置方案:

领导签批前:对于尚未完成领导签批的内部文书,案件承办人员可在确保文书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必要修正。具体可采用划线更正并签署姓名及日期,或在文书附页制作书面说明,注明错误内容、发现时间及修正依据。例如将当事人名称“XX分公司”误写为“XX公司”,可在错误处直接更正并备注“经核对营业执照,2025年5月6日修正”。

领导签批后:文书经负责人签批生效后,即产生法定效力,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私自修改。若发现已生效文书存在瑕疵,应当通过制发《文书补正说明》的形式予以更正,该说明需载明原文书编号、修正事项及法律依据,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归入案卷副卷。某生态环境部门曾因在已签批的强制措施文书上直接涂改期限,被复议机关认定程序违法,此案例凸显了后期修正的程式化要求。

禁止纠正内容及处理方法

1.案由追溯修改。案件办理如同导航行驶,最初确定的案由就是出发时设定的路线。即便后续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新证据需要调整方向,但原始路线记录必须完整保留。比如最初以“销售过期食品”立案,调查中发现同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在后续文书中新增案由并通过《案件调查报告》等文书还原办案调查过程,但绝对不能直接修改已经确定的原始案由。这好比行车记录仪不能后期篡改行驶轨迹,否则将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要求。

2.事实证据篡改。现场检查笔录就像执法日记,必须如实记录当时发现的情况。假设首次检查查获5包过期食品,后续通过账目核查又发现5包,正确的做法是制作补充笔录并标注发现时间,绝不能直接在原笔录上把“5包”改成“10包”。某地市场监管局就曾因此类操作,导致关键证据在诉讼中被排除,教训深刻。

3.意见回溯统一。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法规科审核员、分管领导就像辩论赛的正反方,应当保留各自原始意见。特别是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时更要谨慎:

  • 法制审核意见与办案人员意见冲突;
  • 案审会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并存;
  • 听证程序后调整处罚幅度。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在后续文书中写明意见变更过程,而不是修改前期已经形成的书面意见。这如同会议纪要必须如实记录各方发言,不能事后统一口径。

4.主体错误硬改。把分公司当总公司处罚,就像抓错人还强行给戴手铐。正确的处置流程应该是:

  • 立即终止当前案件调查(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 重新收集适格主体证据
  • 另起炉灶重新立案

某市监部门曾因直接替换当事人名称,被法院认定构成“偷换主体”的严重程序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5.管辖错误裸奔。发现没有管辖权时,案件材料处理要像搬家一样讲究:

  • 给新房客(有管辖权的机关)提供复印件
  • 原房屋(案卷材料)要完整保存
  • 做好物品清单(移送文书)

绝对禁止把原始案卷当二手房直接转手,更不能当作违章建筑擅自拆除。某生态环境局就因销毁超管辖案件材料,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三、对外文书纠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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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外部文书

告知类文书:构成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  

决定类文书:产生具体行政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  

记录类文书:形成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基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纠正原则

在外部文书纠错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配合程度采取差异化处置方案:

当事人主动配合情形:对于已送达但存在形式瑕疵的文书(如名称笔误、日期错填等),可在当事人见证下启动快速修正程序。具体可选择:

  • 重新制作正确文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在原件错误处加盖校对专用章,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经核对修正”,由经办人员签字并签署日期
  • 制作《文书修正确认书》作为附件,详细载明修正事项及依据

当事人不配合情形:遇当事人对文书瑕疵存有异议或拒不配合时,应当制作《文书更正告知书》,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告知书需包含以下要素:

  • 原文书名称及文号
  • 具体瑕疵事项
  • 修正后规范表述
  • 特别注明“原文书效力不受补正程序影响”

操作实例:某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2025年5月6日制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2025〕152号)因系统录入失误导致企业名称误载,将实际应为“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错误标注为“某食品有限公司”。针对该笔误,办案机构依法向该企业送达《文书更正告知书》(文市监更〔2025〕5号),明确载明“经核查,原告知书第1页第3行载明的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录入错误,现更正为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本次更正不影响原告知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期限等核心内容,原文书送达时间及法律效力保持不变。”该补正程序完整保留了原行政行为的连续性,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执法文书的严肃性。

必须启动撤销程序的情形

当行政处罚存在根本性缺陷时,原则上不适用上述纠正方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决定。以下九类实质性错误必须通过撤销程序彻底纠正:

1. 主体资格错误。处罚对象身份认定错误,如将分支机构误认为独立法人,需终止原案并重新立案调查;

2. 证据链断裂。主要证据缺失或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关键物证未提取、证人证言相互冲突,导致事实认定基础不牢;

3. 法律适用偏差。错误援引法律条款,如将《产品质量法》条款误用于商标侵权案件,属于根本性法律错误;

4. 程序要件缺失。违反法定程序核心要求,包括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陈述申辩权、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等;

5. 处罚明显失衡。罚款金额与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不匹配,例如轻微违规行为处以顶格罚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6. 越权管辖行为。处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案件,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7. 违法委托执法。委托无执法权的组织实施处罚,或超出法定委托范围开展执法活动;

8. 执法人员资质瑕疵。办案人员未取得有效执法证件,或证件超出有效期仍参与案件办理;

9. 新证据颠覆认定。新发现的客观证据直接推翻原事实结论,如监控录像证明当事人不在违法现场。

四、案件纠错程序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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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纠错机制的规范运行,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是行政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应当建立“过程即证据”的办案意识,在坚持有错必纠原则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求,确保每个纠错环节都经得起司法审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案件办理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程序规范的法定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确立的主动纠错原则,结合基层执法经验,对常见的错误类型及其处置规范作如下分析:

1.程序性文书制作瑕疵的处置

针对立案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等内部文书的修正,应当遵循“阶段锁定”原则。在领导签批前的制作阶段允许重新制作或修改,但经审批生效的文书必须保留原始痕迹。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划线更正并签署校对说明;

二是制作补充说明附卷;

三是建立副卷保存废止文书。

某市监部门曾因涂改集体讨论记录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教训值得引以为戒。

2.事实认定偏差的处置标准

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由变更、证据补强等情形,必须坚持“过程留痕”原则。典型案例显示,某执法人员擅自修改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涉案物品数量,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正确的做法应当通过补充调查笔录、制作情况说明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严禁直接篡改已形成的文书材料。

3.主体认定错误的法定程序

当事人身份认定错误属于根本性程序瑕疵,常见于以下三类情形:一是混淆法人主体与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错误认定租赁关系中的责任主体;三是委托经营中的主体识别偏差。处理此类错误应当严格履行“先终止后重启”程序,原案卷材料作为过程记录保存,不得直接变更当事人重新调查。

4.管辖权限瑕疵的处置规范

立案后发现管辖错误时,应当区分纵向管辖与横向管辖两种情形。纵向管辖错误应当报请有权机关指定管辖,横向管辖错误则需制作案件移送函。需特别注意,移送案件应当复制卷宗材料,原件留存备查。某生态环境部门曾因移送案件时未保留原始证据副本,导致后续诉讼陷入被动。

5.决定文书错误的分类处置

对外文书的纠错需区分形式错误与实质错误。对于文书编号、文字笔误等非实质性错误,可采用补正通知书方式更正,但需确保所有文本一致性。某市场监管部门曾因未同步更正送达当事人的决定书文本,导致补正程序被复议机关认定无效。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质性错误的,必须启动撤销重作程序。

6.撤销重作的特殊情形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需严格把握上述提到的九种情形:某交通执法部门因使用未取得执法资格人员办案,被上级机关责令撤销68宗处罚决定,教训深刻。

仙掌结语:行政处罚纠错机制的运行,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更是检验执法能力的重要标尺。从执法实践看,纠错程序绝非简单修补,而是需要把握内外文书处置的尺度平衡。对于已生效的立案审批表等内部文书,须恪守“过程不可逆”原则,通过备注说明等方式保留原始轨迹;而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则需严格区分形式瑕疵与实质错误,前者可通过补正程序完善,后者必须果断撤销重作。实践中,执法人员尤需警惕三类修正禁区:原始事实记录不得篡改、法律适用分歧不得抹除、程序节点文书不得倒签。这启示我们:唯有将个案纠错转化为标准化处置流程,才能真正实现“纠正一个、规范一片”的制度效能。当每一次文书修正都经得起司法审查,每一起撤销决定都符合程序正义,法治政府建设的微观基础方能愈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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