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2025.4)

来源

法岩

案例1. 诊断证明书能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

01

案情简介

Law

甲系乙公司职工,该公司为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1年10月,甲在拆迁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后甲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间乙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9月起,乙公司多次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甲,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现场鉴定后确认。但甲一直不予配合,仅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建议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拒绝与乙公司人事经理沟通。2022年11月起,乙公司以停工留薪满期为由开始向甲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2月,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请求裁决乙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甲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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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分析

Law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第十一条规定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综上,停工留薪期是《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更长保障时间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因甲不配合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现场鉴定,其未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其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于2022年10月期满。因此,乙公司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做法并无不妥,仲裁委员会对甲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03

实践意义

Law

  1.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机构认定的需脱产治疗休息的期间并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判断;前者具有统一上限,能否延长应由法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2.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能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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