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周军律师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或者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合同无效,以追回转移的财产。
但在一个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以同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法院会释明需要明确一项请求权来作为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
那么,债权人应选择提撤销之诉还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权限行使区间
行使期限区别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由于属于确权纠纷,确权之诉没有时效限制。如果撤销权已届满除斥期间,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更好选择。
二、举证责任难易程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也就是说,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中无须证明相对人的主观心态,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合同无效的前提是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恶意串通须证明双方均有主观上的恶意,且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都希望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举证责任较重。
三、法院可否依职权认定
根据《九民纪要》42条,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但如果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因此,在撤销权诉讼中,法院仅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不可依据职权认定无效;而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具有可撤销的事由,此时人民法院要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是否具有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如果无效事由成立的,不论可撤销事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均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在选择债权人撤销权或者确认合同无效进行起诉时,应结合个案的事实情况和举证能力等,选择请求权基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