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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实务谈
一、基本案情:债务执行不能引发人格否认之诉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国发华企支付国电光伏工程款6152万元及利息(合计7042万元),后双方和解履行2003万元,剩余5030万元未清偿。法院查控国发华企账户仅扣划8.7万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国电光伏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为由,起诉:国发节能(持股93.75%)、国发后勤(持股6.06%)、郭留成(持股0.19%)。具体案情以及各方关系分别图示如下:
二、核心争议:人格混同的认定边界与举证责任分配
三、法院裁判:三重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逻辑
(一)人格混同的“三维认定”标准
1.主体混同
三公司注册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3号”(仅室号不同),共用总机号(010-6605**),两公司邮箱相同。郭留成同时担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霞、王学广交叉任职于董事会/监事会。
- 2.财务混同
3.业务范围交叉
三公司经营范围均涉及“节能设备销售、技术开发”,业务重合强化关联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提供工商信息+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异常 → 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财务账册说明资金性质,但三股东及目标公司拒不配合审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实际控制人责任的穿透
郭留成(持股国发后勤97.83%)→控制国发后勤(持股国发节能99.69%)→控制国发节能(持股国发华企93.75%),郭留成系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高度可能性。其对三家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三公司财产混同,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务启示:人格否认之诉的债权人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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