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商丘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净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聚焦合同履行、金融借贷等涉企纠纷,充分激活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秉持“规范、理性、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帮助民营企业快速追回账款,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发挥商会调解作用,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实现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委“两高四着力”、市委“1+9”行动,商丘法院以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为契机,选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领域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8个涉企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在引导企业家树牢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向广大民营企业传递商丘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为商丘在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征程中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案例一:
某饮品公司诉赵某名誉权纠纷案
——为博眼球侵犯企业名誉,依法应担责
基本案情
赵某系抖音自媒体账号运营者,粉丝量达100多万。2024年3月7日,赵某在抖音发布针对某饮品公司的视频,内容包含大量侮辱性且具有特定指向性言论,累计获赞超3.8万、收到评论3563条、转发量487次,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赵某作为百万大V,所发表的言论完全失实没有依据,这些故意曲解的言论构成了对某饮品公司的网暴,给其饮品品牌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在抖音拥有100多万粉丝量的主播,以个人主观好恶,通过视频方式发布带有明显指向性、侮辱性言论,赵某能够预见该行为会导致部分不理性粉丝降低对某饮品公司企业信誉评价,具有侵害某饮品公司名誉的故意。结合评论及转发量,存在使某饮品公司名誉利益受损的事实,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判决赵某在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表达有明确的“法治红线”,任何主体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名誉权。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网络诽谤、不实言论可能对企业品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例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市场信誉,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治保障的信心,同时警示自媒体从业者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为博取流量恶意诋毁企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清朗的舆论空间。
案例二:
中铁某局集团与某安置业公司、
第三人某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慎启鉴定程序降诉累,联动调解保民生
基本案情
中铁某局集团与某安置业公司、第三人某建筑设计院签订《某安置区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中铁某局集团承包施工由某安置业公司开发、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某安置区建设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施工进度分批次付款。合同生效后,中铁某局集团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某安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引发本案纠纷。诉讼过程中,中铁某局集团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工程造价达3亿余元,鉴定费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计算约265万元,法院考虑到该案一旦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仅会给当事人增加高昂的鉴定费用支出,同时也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且该案系拆迁安置工程,一旦启动鉴定程序势必会拖慢安置工程进度,也会对“住有所居”的民生保障大局产生不利影响。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技术鉴定部门联合案件承办法官从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及执行可能性到企业发展前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信用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同时中止鉴定程序,留给双方充分协商时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铁某局集团主动放弃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建工类案件具有审理难度大、当事人之间矛盾纠葛突出、鉴定周期长等特点。以本案为例,启动鉴定程序不仅会拖慢审理周期,更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会导致案件当事人因诉讼牵扯精力进而影响案涉工程正常进程。法院通过多方联动的方式进行细致耐心调解,确定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化解方案,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促成了案涉民生保障工程顺利复工,“既解事结更解心结”,是司法服务社会稳定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案例三:
张某与孙某、孙某某
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刚柔并济破解执行困局,善意文明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孙某、孙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商丘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支付协议,约定孙某、孙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拖欠张某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裁决生效后,孙某、孙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所属某环保科技公司系正常运营的招商引资企业,关联案件均已履行完毕或和解。面对申请人张某要求采取将孙某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查封某环保科技公司厂房及机器设备的诉求,法院综合研判认为企业属暂时经营困难而非恶意失信,充分采取“活封”措施冻结孙某股权、查封其名下房产,同时法院建立了履约预警机制,在每期付款节点提醒被执行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3月22日,该案执行完毕顺利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采取的“善意文明+信用修复”执行模式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坚持“规范、理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准确认定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暂时失能并非恶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因而未对该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是积极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帮助被执行人解难纾困,促使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促使该案分期履行完毕。既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又维护了债权人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蛀虫,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的项目技术总工期间,利用给机械施工人员发放工资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资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并借机截留74776.22元占为己有。2023年5月12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将侵占全部款项退还,已发还被害单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本身是正常的公司管理行为,但却沦为了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来套取公司财物的手段,造成企业资金流失。该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企业财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了企业内部贪腐行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警示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财务监管和内部审计,完善工资发放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机制,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职务侵占风险,同时提醒企业员工严守职业操守,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五:
某牧业公司
与某机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找到纠纷“最优解”,调解止争解“心结”
基本案情
某牧业公司(乙方)与某机械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乙方从甲方处购买全混合日粮搅拌机1台,价值34万元;全混合日粮撒料车1台,价值21万元;20方撒料车搅龙2条,价值1万元,共计56万元。使用过程中搅龙机、减速机分别损坏,某机械公司均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更换。但在2024年10月4日某牧业公司所购搅龙机2个、减速机1个再次损坏,要求某机械公司为其更换和维修,因双方对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限理解存在分歧,某机械公司拒绝更换和维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某牧业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某牧业公司系养殖企业,某机械公司系专业养殖设备生产商,双方合作多年,如果本案纠纷能调解解决,不仅能顺利审结案件,更能为双方化解矛盾心结,为后期更好合作打下良好基础。承办法官分别从合同约定、诉讼风险、企业商誉、营商环境等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言明利害,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放下芥蒂,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双方当事人期待再次合作。
典型意义
通过司法调解实现涉企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不仅保护了企业“面子”(商誉)与“里子”(利益),更能以司法温情激发市场活力,彰显了新时代司法机关服务大局的使命担当。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调判结合”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有效避免了因过度维权、诉讼,导致行业口碑受损风险的发生,有效维护了企业长期积累的市场信用。司法不应止步于定分止争,更应该成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营商环境的“护航者”,努力推动“以调解促交易合作、以法治护营商环境”的良性生态建设。
案例六:
马某与甲矿业公司、高某、杨某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依法确定股东责任,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乙矿业公司注册资金125万元,其中高某出资95万元,占股76%;杨某出资5万元,占股4%;甲矿业公司出资25万元,占股20%。高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某为监事。2015年10月27日,承德县法院判决乙矿业公司给付马某烟款123.97万元。2017年5月2日,马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3日,承德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以法定代表人高某下落不明、乙矿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马某以高某、杨某、甲矿业公司作为股东未对乙矿业公司履行清算责任为由,于2024年6月向夏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股东对乙矿业公司欠付马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矿业公司系某旭矿业公司的小股东,且未选派人员担任乙矿业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掌握公司账册、不管理公司财产,对公司经营不起决定性作用,不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即使甲矿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与乙矿业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甲矿业公司对某旭矿业公司的出资数额仅为25万元,如判决其对乙矿业公司123.97万元欠款及100多万元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远远超出其出资数额,且会面临对乙矿业公司其他大量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必然导致利益明显失衡,也明显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法院遂判决甲矿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甲矿业公司作为小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掌握公司账册和财产,对公司决策无控制权,对公司经营行为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更不能据此要求其对公司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严格区分股东责任,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信心,对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案例七:
某置业公司诉
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案
——审慎裁判政企纠纷,妥善保护企业合法投资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4日,某置业公司与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某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为5881.71万元。因征地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征地涉及的村民不允许某置业公司进场施工。直至2020年5月,经多方协调达成一致土地补偿意见后,某置业公司才得以施工。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书面通知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尽快开工。2023年6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某置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以“净地”方式进行,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本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置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2017年10月14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置业公司,但直至近三年后的2020年5月案涉土地才成为“净地”。现置业公司已经对案涉项目的建设进行了一定投入,并愿意缴纳出让金继续履行合同,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结合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从节约资源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案涉行政协议作出妥善处理。遂判决撤销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案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协议纠纷的审慎裁判,法院审理时从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土地交付延迟的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未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认定企业未及时缴纳出让金存在合理原因,体现了实质公正的司法理念,既保障了企业已有的投资安全,又避免了资源浪费,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特殊时期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司法样本。
案例八:
某混凝土公司
与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善用“以保促调”,助力企业迅速“回血”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某建材公司尚欠某混凝土公司的货款数额及还款时间,后某建材公司仍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60万元货款。2024年2月,某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材公司偿还剩余货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采取措施,查询到某建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足额款项并及时冻结。随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某建材公司,向其讲明采取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某建材公司表示愿意与某混凝土公司和解。后经承办法官组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某混凝土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采用“以保促调”的工作方式,将“保全”这一督促解纷的硬措施和“调解”这一解纷的“柔手段”相结合,既化解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避免因诉讼周期过长或强制执行对企业信誉和经营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这种方式体现了“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既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又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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