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医师资质的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备案的诊所从事诊疗行为的处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乳山市人民政府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对无医师资质的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备案的诊所从事诊疗行为的处罚

入库编号:2025-12-3-001-003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修订)将诊所设置由之前的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根据行医场所的客观实际,区分未备案与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无医师资质的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备案的经营场所内从事诊疗活动,同时违反诊所备案与医师执业许可规定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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