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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 薛小律
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其中,投保商业保险成为一些人试图逃避执行的方式之一。那么,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保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保单红利、保险金等权益,本质上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商业保险的财产属性是明确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这里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保险权益等。因此,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保单红利等权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范畴,可以被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商业保险的强制执行依据
1. 保险现金价值的执行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是指保单在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返还给投保人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于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法院可以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的现金价值。2. 保险金的执行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额。如果保险金已经支付给被执行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且该款项尚未被转移或消耗,法院可以依法对该笔保险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的执行可能涉及受益人的权益。如果受益人并非被执行人,且其对保险金享有独立的法律权益,法院在执行时需要区分具体情况,避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 保单红利的执行部分商业保险具有分红功能,保单红利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法院可以对保单红利采取冻结措施,并在条件成熟时予以扣划。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向张某支付货款9000元。后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网络查控,发现刘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缴纳保费2407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某遂申请法院执行上述保险用于清偿债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刘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案涉“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缴纳了保费24074元。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财产权,仍归属于刘某,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法院遂依法提取了上述保险的现金价值7060元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
这一案例表明,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以被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不侵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总结与建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投保的商业保险,其现金价值、保单红利等权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范畴,可以被依法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保险的类型、受益人的权益以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申请执行时,可以主动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投保了商业保险,并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权益。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试图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规避执行并不可行,反而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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