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

第一法商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图片

评析轮候查封的效力状态及原因

1 效力待定的表现

在实际执行中,轮候查封效力待定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在轮候查封期间,由于轮候查封尚未生效,其对被轮候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在形式上未受到轮候查封的直接限制。被执行人可以正常使用、收益被轮候查封的财产,也可以在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对财产进行处分,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被轮候查封的生产设备等 。但这种处分权并非绝对,一旦轮候查封转化为正式查封,被执行人此前未经许可的处分行为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从执行法院的角度来看,轮候查封法院在轮候查封期间无法直接对被轮候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如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行为。轮候查封法院只能等待在先查封的解除,在轮候查封转化为正式查封后,才能够依据执行程序对财产进行处置。在涉及多个轮候查封法院的情况下,各轮候查封法院之间的执行顺序和权利顺位也依赖于轮候查封的先后顺序以及在先查封的解除情况,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只有在条件明确后,各轮候查封法院的权利和执行行为才能得以确定。

2 效力待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效力待定性质,即轮候查封在在先查封未解除时不生效,只有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这进一步强调了轮候查封效力对在先查封状态的依赖,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即在先查封解除或财产未被全部处分且轮候查封顺位递补)时,轮候查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否则自始不产生查封效力,充分体现了轮候查封效力待定的特性以及法律对其效力状态的严格界定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分析

一、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前提条件

1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该条文所针对的执行行为是指那些已经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执行措施。而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并未实际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未对案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 。轮候查封只是一种预期性的登记,在在先查封未解除之前,轮候查封法院无法对被轮候查封财产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执行处分,案外人不能基于轮候查封的这种待定状态而主张执行行为违法。

从立法目的来看,第二百三十二条设立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是为了纠正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免受违法执行的侵害。轮候查封由于其自身效力的特殊性,并不存在违法执行的可能,因为它尚未进入实际执行阶段,不涉及违反执行程序规定的问题。例如,在轮候查封期间,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实施任何对案外人权利产生直接损害的执行行为,如拍卖、变卖财产,强制交付等,所以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2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旨在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合法实体权利,当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可通过该程序寻求救济 。轮候查封未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在先查封未解除前,轮候查封对执行标的不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和处分力,也就不存在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的基础 。

该条规定要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标的应当处于一种已经被实际执行行为影响的状态,而轮候查封下的执行标的并未受到这种实质性影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基于执行行为可能导致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如所有权被剥夺、占有被侵犯等。轮候查封在效力待定期间,不会出现这种导致案外人实体权利受损的执行行为,所以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

二、轮候查封不损害案外人实体权利

1 轮候查封的临时性措施本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财产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确保各债权人的债权在一定顺序下有实现的可能性,同时避免重复查封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执行混乱 。轮候查封的临时性体现在其效力的不确定性和对财产处分权限制的非现实性。在在先查封未解除之前,轮候查封只是一种登记状态,不具备实际的查封效力,不会对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正常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构成实质性阻碍 。这种临时性措施本质决定了其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影响极为有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在轮候查封期间不会因轮候查封本身而受到侵害 。例如,案外人对某房产享有所有权,该房产被轮候查封,在轮候查封未转化为正式查封前,案外人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均不受影响,其仍可正常行使对房产的所有权权能。

2 对执行标的物处分权的影响分析

在轮候查封期间,由于轮候查封未产生正式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仍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处分权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从处分权角度来看,不会受到轮候查封的实质影响。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轮候查封期间是有效的,这也表明轮候查封并未对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所享有的对执行标的物处分权的期待利益造成损害 。只有当轮候查封转化为正式查封后,才会对被执行人的处分权产生限制,进而可能影响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处分权的相关权益 。例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关于执行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轮候查封期间,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受轮候查封影响,案外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义务,轮候查封并未对案外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对标的物处分权的期待利益造成实质阻碍。

法院对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方式

一、 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时,主要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首先,依据轮候查封的效力特性,判断执行异议是否基于轮候查封效力待定阶段提出。若案外人在轮候查封尚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且未对其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时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其次,审查案外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否合理,即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该权利与轮候查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若案外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或者其主张的权利与轮候查封并无直接关联,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法院还会审查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等。若执行异议的提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2 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由于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所以法院应依据此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

甲法院因 A 案件对被执行人乙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在轮候查封期间,案外人丙以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为由,向甲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甲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正式查封,甲法院的轮候查封尚未生效,并未对丙的实体权利造成实际损害,丙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丙的执行异议申请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面对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时,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并裁定不予受理的司法实践操作 。

2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当法院在受理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深入分析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若法院经审查发现,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如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未被法院裁定驳回(不满足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要求),或者案外人没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亦或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等,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在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前,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裁定驳回起诉时,法院会在裁定书中详细阐述驳回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清楚知晓案件被驳回的原因 。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