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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韵无声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农村的发展,再加上现在有人觉得城市生活成本高,经济压力大,于是就想着回农村发展。
然而,在农村建房并不是想建哪里都可以的,在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时候擅自开工,有可能就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
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不管房子建设得多好,都得依法拆除。
老张常年在外地务工,由于在城市发展不顺利,想回到农村发展,于是就擅自决定在自家的荒地上建房。
房子刚把地基打上混凝土,就被乡政府执法部门巡查发现,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了拆除通知。
老张接到通知后,仍不停止建房,认为该地块是村集体在多年前分给自家的“宅基地”。
后查明,由于当时农村发展滞后,各项政策制度尚未完善,当时的村书记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承诺将该块荒地作为宅基地分给老张。
分给老张后,老张由于个人原因,一直在外地工作,并未办理任何手续。
后乡政府两次下达拆除通知后,老张拒不履行,而且在法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于是乡政府组织执法部门进行了强制执行,小张不服乡政府的拆除行为,多次向上级信访部门进行信访,认为乡政府无强制执行的权利。
老张的信访理由有依据吗?我们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我们对比两部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有所不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应该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城乡规划法》中又规定乡镇政府可以拆除,那么究竟该适用哪部法律呢?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既然行政强制权是有法律设定,那么《城乡规划法》设定了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当然就不需要在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了,对此最高法也作出过解释。
法释[2013]5号: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根据以上的法条答案已经非常明显了,如果乡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是有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所以,在回乡建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取得合法手续,只有依法依规建房,才能避开违建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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