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律所主任被处罚!因其违规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声誉等

来源

合肥市司法局

4月3日,合肥市司法局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文书,其中称:2023年10月以来,该律师违规披露、散布本人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对本人正在办理的两起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官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声誉,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合肥市司法局决定对其处以“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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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某其,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xxxxxxxxxxxxxx14,住址xxxxxxxx,安徽王某其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1199310653984。

根据相关单位来函,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对王某其涉嫌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10月以来,王良其违规披露、散布本人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对本人正在办理的都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张某、顾某、任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声誉,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公证文书、外单位函件、网络截图、录屏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向王某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司罚告〔2025〕1号),告知王某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王某其于2025年3月10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举行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王某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其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王某其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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