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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道说法
手机兼职,工资日结!”
“租借手机卡、银行卡,轻松赚钱!”
“搭建‘手机口’,日赚200!”
……
看到上面这些信息,你心动了吗?
是不是迫不及待地想要联系对方了?
却不知,当你为之付诸行动的时候,
你已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警示
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QQ群内有人发布收购手机卡的信息,意识到这可能与诈骗有关,第一时间向支队领导汇报情况。于是,反诈中心安排民警化装成“卖卡”网友。
民警与嫌疑人取得联系后,先后将邓某、黎某、李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未成年在校学生5名)抓获。
经查,邓某在刷抖音时,看到一则招聘兼职的视频,便立即私信对方,按对方要求下载了“蝙蝠”APP(加密聊天软件)、搭建“手机口”等。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
一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式实现语音中转,使得拨打出去的电话显示为本地号码。
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实现人机分离,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来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从而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是架设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为赚更多的钱,邓某伙同黎某购买了可一次性插入多张手机卡的“GOIP”设备,并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高价大肆租借手机卡,甚至用高价诱惑学生出租自己的电话卡。
邓某、黎某等人通过架设“GOIP”非法获利6万余元,导致全国各地十余名群众被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安全君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
在日常生活中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
个人电话卡、银行卡
以免自己沦为电诈“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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