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法院通过邮寄送达退回后,直接公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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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某申请再审称: 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及判决书,剥夺其辩论、质证及上诉的权利。 原审法院曾向杜某某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剥夺了杜某某辩论、质证的权利。原审法院在公告送达案件判决书之前,也未通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杜某某送达判决书,未查明杜某某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导致杜某某无法知晓判决生效时间,剥夺了杜某某上诉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此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其有机会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明确列举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指出,若因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导致当事人无法辩论,构成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 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再审事由,强调程序正义对实体裁判的影响。

二、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点 未穷尽法定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原审法院直接采用公告送达,但未尝试其他法定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违反了第九十二条“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提条件。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由于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未有效送达,当事人杜强华未能知悉诉讼进程,无法行使答辩、举证、质证等辩论权利,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

三、违法后果与再审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原审法院的送达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辩论机会,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构成再审的法定事由。

四、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送达顺序的强制性 法院需严格遵循送达顺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且需有证据证明前序方式无法实现。 公告送达的“最后手段”属性 仅在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如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无法查找)时,方可公告送达,且需在案卷中记录送达尝试过程。 当事人救济途径 若因违法送达导致缺席判决,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法院需审查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若违法则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结论 本案中,原审法院未充分履行送达义务,直接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再审条件。裁判机关应严格审查送达程序,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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