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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咖啡屋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是否包含接到申请之日的当日?
【来信】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教胡老师,这里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是否包含接到申请的当日?或者说这里规定的“两个月”是从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当日起计算还是从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回信】
我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47条第1款确实有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属于行政行为的期限而不是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理必须由《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但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下,单行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2017)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2023)第8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48条也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这就是说,关于行政诉讼中的期间及计算方法,《行政诉讼法》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现在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期间应当从次日起计算。 所以,《行政诉讼法》(2017)第47条第1款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两个月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次日计算,并且,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