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宿舍睡觉时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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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劳动争议 尤律有据2025年01月01日 10:15福建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曾某是长沙市某食品公司职工,2017年7月24日,曾某20点04分下班后返回公司集体宿舍休息,凌晨3点左右,曾某睡觉时从上铺掉落地下导致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损伤进行司法鉴定为:构成一处七级、一处十级伤残。

【案情】 

公司为曾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曾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受伤发生在凌晨休息时间和员工宿舍中,且曾某的工作性质不需要随时待命,曾某受伤时显然已经不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再请求认定工伤,而是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至事发前一日曾某已连续上班八天,有六天连续上班十小时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食品公司对于曾某的排班违反了以上规定,因此针对曾某的排班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明显存在安排曾某连续超时加班的情形,未安排其合理休息,忽视对曾某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过错,侵犯了曾某的合法权益。

虽无法得出曾某加班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曾某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曾某当日下班后回宿舍睡觉过程中从宿舍床上铺跌落受伤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但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上铺睡觉有摔伤风险,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自身未尽充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曾某、食品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在上期推文中:劳动者工作中感觉不适,晚上回到宿舍发生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有读者留言:在宿舍中发生受伤如何认定问题,特以上述案例具体说明如下:

员工单纯只是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内摔倒、磕碰、突发疾病等,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如果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下述情况除外:

1、如果单位安排员工从事宿舍管理、维修、清洁等工作,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员工在宿舍加班完成工作,发生事故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3、如果员工属于不定时工作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员工时常在宿舍处理工作事务,突发疾病死亡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员工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受伤,即使宿舍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且直接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用人单位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认定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不同观点也欢迎留言讨论)

如果单位疏于防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员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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