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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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保语

现实中,不少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并没有按照要求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不投保,当然节省了开支,但是一旦员工工作过程中出意外,那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对一个小企业来说,可是一笔“伤筋动骨”的大支出。

于是,很多企业主,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这样的商业保险,来转嫁对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到底这种操作是否可以实现转嫁,很多企业主心里其实也没底。

这不,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入库编号22023-10-2-139-001

话说,2019年4月,郭某与A公司签订《上岗合同书》,成为A公司的轮飞手兼船员。

A公司为郭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A公司。

2019年6月,郭某不慎从梯子上滑落倒地摔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A公司为郭某垫付了医疗费。

2020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某为工伤。

2020年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郭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伤残八级。

A公司未依法为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郭某受伤后,A公司与郭某某协商因工受伤的赔偿事宜。

2020年9月,A公司与郭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自郭某某受伤之日起截止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某某公司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由某某公司全部付清;经双方协商同意,某某公司愿再向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某某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共计40万元,扣除案外人代某某公司已支付的4万元,某某公司还应支付郭某某36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上岗合同书》视为履行完毕等内容。

2020年9月,A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说明,要求保险公司向郭某账户汇入36万元理赔款,剩余的9.5万理赔款汇入公司账户。

2022年3月,郭某以其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向其赔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一,A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系为了分散其作为用人单位在船舶工作期间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进行投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某某公司,属于以其对船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而非以船员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因郭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且郭某不是A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的36万元,系A公司获得其责任保险赔付后,由保险公司代其向郭某支付的赔偿款。

故郭某主张其应获得某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对于A公司因未参加工伤保险向郭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赔付问题,通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已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

郭某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再起诉主张A公司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介绍完毕。

在案例中,郭某大概率并未搞懂雇主责任保险是个什么东西。A公司虽然投保了保险,但保的,并非郭某的身体健康,而是A公司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保的是公司的赔偿责任,这里是理解这一保险的关键。

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能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关于雇主责任险,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咱也做出了解读,没看过的小伙伴,可以点击阅读。

保险法注释解释23: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雇人的时候一定要买份保险

各位老板们,记得要买雇主责任险哦

所以,各位老板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保费,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这是首选。这样,一旦出现意外,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完美转嫁风险。

如果确实无法做到这点,那雇主责任险+意外保险的组合,一定要配齐。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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