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上诉后,对该二审裁判能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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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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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秦某与李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裁判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后秦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判。此时对该二审裁定,秦某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秦某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答:秦某可以对该二审裁定申请再审。对于该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修订后为第216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虽经一审法院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判,但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该二审裁判未经过再审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因此,当事人可以对该裁判申请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后作出的一审、二审裁判,应属于再审裁判范畴。

我们认为,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条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的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就是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对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该二审生效裁定并未经过再审程序。换言之,在此情形下,法院再审的对象仅仅是生效的原一审裁判,经过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定是一审裁定,而非二审裁定。故当事人秦某有权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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