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千万别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当做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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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编者说: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将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与法不符,应予纠正。即使“执行证书”对案涉违约金、律师费等计算金额存在错误,也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此情形下,被执行人(债务人)如果认为执行金额错误,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注:“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另外,人民法院案例库“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中(入库编号:2024-17-5-202-012),生效裁判认为,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执行证书”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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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普洱正元公证)申请“执行证书”需提交的材料:1.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债权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2.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3.履行债务的相关材料:债务人是否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据材料,债务人违约证明;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文书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凭证;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及保证的证明文件等;4.请求办理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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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入库编号:2024-17-5-202-010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 执行证书 救济途径基本案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某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是:一、公证债权文书仅确定最高额交易,具体金额和时间以实际支付情况为准,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债权公证的性质。二、关于北京市方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方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履行情况的执行证书,方某公证处受理被申请人执行证书申请后,未尽审查义务,仅简单依照被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出具错误的执行证书,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三、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所确定的回购溢价款,有一部分是被申请人重复计算从而导致最终回购本金的结算是错误的,逾期违约金、律师费等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福州中院因此执行存在错误。福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闽01执异38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不予执行方某公证处(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某实业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闽执复32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福州中院(2022)闽01执异38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不予执行某信托公司的执行申请。一、关于给付内容是否明确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执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据此,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编号为(2020)京方某内经证字第05655号、05656号、05657号、05658号、05659号的公证书,而非(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福州中院以该执行证书作为执行依据,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不予执行方某公证处(2022)京方某执第9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存在错误,应予纠正。该系列公证书公证的主合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对具体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即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准,时间要以实际支付的时间为准。此后,某信托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且数额和时间是确定的。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执行证书计算金额是否错误问题。某实业公司提出,方某公证处仅简单依照被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存在重复计算,以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计算争议等问题。对此,如前所述,本案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执行法院应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执行证书计算金额是否存在错误并不影响本案执行;若某实业公司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等实体问题,可以按照《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裁判要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2条执行异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382号执行裁定(2022年11月14日)执行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执复32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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