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虽然受害人原有颈椎椎间盘突出退行性改变对五级伤残有一定影响,但系中老年人常见体质,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来源

诉讼保全参考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与丁某军、宋某中、赵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虽然受害人原有颈椎椎间盘突出退行性改变对五级伤残有一定影响,但其系中老年人常见体质,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终1276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3479号

裁判要旨

受害人伤残损害结果系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但其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受害人原有颈椎椎间盘突出退行性改变,此情形系中老年人的常见体质。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无证据证明仅因该体质会导致伤残后果。该情形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即使客观上该体质对受害人伤残结果存在一定参与度,但受害人不应因其个人体质因素而自负相应责任。

裁判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苏民申3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文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徐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某军、宋某中、赵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徐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未考虑参与度问题,在责任承担分配比例上存在错误。某某徐州公司仅应对交通事故给丁某军造成的直接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对丁某军自身疾病造成的伤害及因自身疾病扩大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丁某军自身疾病是导致其五级伤残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仅在一定程度上的诱发或加重其损害后果。丁某军的损害后果系自身因素和交通事故共同导致,数个行为与损害后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应考虑数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丁某军伤残损害结果系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但其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丁某军原有颈椎椎间盘突出退行性改变,此情形系中老年人的常见体质。虽然丁某军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无证据证明仅因该体质会导致伤残后果。该情形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即使客观上该体质对丁某军伤残结果存在一定参与度,但丁某军不应因其个人体质因素而自负相应责任。综合全案事实,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徐州公司对丁某军残疾赔偿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2月10日,王阳驾驶轿车与行人荣宝英发生碰擦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荣宝英伤情经鉴定: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年老骨质疏松)的因素占25%。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2、法官解读:关于最高院24号指导性案例中“特殊体质”的理解就24号指导性案例来说,该案中原告患有骨质疏松症,该症状为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导致的骨组织微结构的破坏,其中骨脆性增加,为代谢性骨病。最高院24号指导性案例将这一病症直接抽象为“体质状况”,往往忽视了体质状况的成因,造成概念上的误用。我们认为,结合具体案情,“特殊体质”应作如下理解:首先,特殊体质形成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客观因素主要指遗传、年龄增长、生活工作环境等。但是不包括当事人因酗酒、吸毒等自身原因引发的特殊体质,当人超越正常的生活方式而由其自我意志干预导致的特殊体质不宜由侵权人承担所有的损害赔偿。其次,转殊体质应当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显现。最高院24号指导性案例中,原告的疏松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在病理上存在,且根据年龄和其他症状可以判断出来。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从外观上不能判断特殊体质已经显现,应不予考虑。最后,特殊体质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至于出现和加重症状体征。特殊体质作一种客观因素造成的体征病症,虽对个人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属于相对稳定生病情。如果受害人处于出现新的病症或病症不断加重的过程中,已达罹患严重疾的程度,不得一律仍作为“特殊体质”对待,以避免侵权人承担过重责任。指导生案例中的骨质疏松病情相对稳定,并未发展成严重疾病,仍处于“特殊体质”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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