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法制报
屈某(男)与翟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8年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收养了小丽(化名)。2009年,屈某与翟某补办了结婚证。2021年,屈某与翟某协议离婚:“女儿小丽由母亲翟某抚养,屈某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丽年满18岁为止……”2023年,屈某在工作时不慎跌落身故,被认定为工亡(因工死亡)。后来,就保险理赔款问题,屈某的母亲李某、小丽与某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并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新密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小丽自2008年与其母亲翟某及其父亲屈某共同生活至2021年,已与屈某、翟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同时,屈某、翟某先后为小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均登记为屈某、翟某之女。在屈某与翟某离婚时,屈某认可小丽为其女儿,且在其与翟某离婚后,仍负担抚养费。根据以上事实可认定翟某、屈某与小丽系养父母、养女关系。未办理领养登记手续,不影响小丽与翟某、屈某之间养父母、养女关系的成立。故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屈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小丽支付保险金60万元。法官说法该案中,屈某、翟某与小丽虽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但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属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依法享有继承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小丽不但是法定继承人,还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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