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情况之一

来源

一哥说理赔

这是上周我和一些读者详细探讨的问题,今天就“损失补偿原则”和大家做详细分享。

根据《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两条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损失补偿原则”,即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那如果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同时存在赔偿的情况,是否还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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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读者就这样问到:

“客户意外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花了三万元,对方车险赔偿了两万元。

这时客户再向自己的意外险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多少?是否要剔除已获赔偿费用?”

根据《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在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保险金3万元后,我们仍然可以向第三者索要2万元赔偿!

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与第三者责任赔偿之间并不存在“损失补偿原则”。

归根结底是因为两者的保险标的不同,

我们通过责任保险获得侵权赔偿后不妨碍就人身保险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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