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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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导读:对于农村的房屋如果要执行拍卖的话,也是要根据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法院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强制拍卖的。那么农村宅基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吗?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农村宅基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吗

  农村的房子如果符合下情形,能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农村宅基地的类型有几种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三、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吗的相关介绍,农村宅基地的类型相对比较多,在进行强制拍卖之前,建议要与农户进行沟通,避免发生一些意外的情况。对此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大家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四、宅基地房的执行难点1、权属登记不明晰
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但农村土地管理相对较混乱,且存在大量的私下交易流转,因此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无法直接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准确认定。
2、权利份额难认定
宅基地房屋大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被执行人(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在相关房屋中的具体份额,一般需要另行诉讼予以确定。
3、拍卖变现难
宅基地房屋拍卖实际上是司法权介入下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须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宅基地房屋拍卖一般将竞买人限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宅基地分配权的村民,以保证与国家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的衔接,这也使得此类房屋的流拍率较高。
4、基本居住权保障
法院在对宅基地房屋强制执行时,需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属只有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强制拍卖很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居无定所的生存困境,引起极端的社会矛盾。
五、风险提示和建议
1、建议拟竞拍宅基地房的朋友,详细了解法院拍卖公告所公布的宗地性质、土地用途、不动产权证等信息,对拟竞拍的房屋先行实地走访勘察,并向法院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确定该处房屋买受资格和相关过户政策后,再参与竞拍,以免发生悔拍白白损失保证金。
2、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拍卖房屋流拍的,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拍卖成功的,拍卖费用由拍卖房屋所得的价款承担。因此,债权人在启动对债务人农村宅基地房的强制执行前,要充分衡量房屋的经济价值是否足够覆盖相应执行成本。一般来说位于中心城市近郊的宅基地房屋价值相对较高且价格评估机制相对成熟,而较偏远的宅基地房屋则可能并不值得大费周折。
3、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才能启动拍卖程序。 
4、实务中,部分法院在流拍和变卖均失败后,直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以物抵债,但因申请执行人不具有合法取得农民房的资格,最终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另外,若被执行人的户口无法迁出,竞买人的户口无法迁入,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形时,对于补偿款分配也将陷入争议
总的来看,想通过强制拍卖债务人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来实现债务清偿实属困难重重,建议朋友们在商业活动中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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