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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界小虾米 律界小虾米
参考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编号:2023-16-2-119-001)
被害人为了让落榜子女能够就读名校,向中间人支付了13万元,由中间人再找人办理。结果被骗,中间人所找的办事人员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于费用一直未得到偿还,被害人便将中间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基本案情
2004年,封某某、胡某某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某为其子女找一所好一点的学校就读。一个月后邵某某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万元就能保证其子女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并收取了两人各2000元定金。
2004年9月11日,双方到北方交通大学与穆某某及史某某会面,并经穆某某、邵某某之手将约定的剩余12.6万元当场交给史某某。邵某某、穆某某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保证。后史某某携款潜逃,两人的子女也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穆某某退回4.9万元。
原来,史某某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在没有能力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下,找到穆某某,许诺如穆某某给其介绍来一名学生就给提成1万元。后穆某某又找到邵某某,协商邵某某每介绍一名学生给其提成5000元。
2005年5月,史某某诈骗案经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无法退还,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封某某、胡某某认为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仅退回4.9万元,请求两被告返还收取的费用各4.05万元,并赔偿损失各5000元,合计9.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结果
2007年6月15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邵某某、穆某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
最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决,邵某某、穆某某赔偿封某某、胡某某各3.56万元,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再审。
2008年11月1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3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封某某、胡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穆某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13万元报酬(封某某、胡某某各支付6.5万元),被告为原告子女办理高校就读事宜。
庭审中,邵某某认为,现在走后门入学的现象非常普遍,低于入学分数招生在各大学均存在,以此主张存在即合法,其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招生政策。
但是,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当性,且合同的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公共秩序,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另案中,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赃款无法退还,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虽然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应当依法向史某某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向被害人返还,但是,被害人依然有权根据合同关系向犯罪分子以外的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因此,原告封某某、胡某某在刑事追缴之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邵某某、穆某某承担责任。

四、禁止拒绝裁判
类似本案这种花钱托人办理违法违规之事引发的纠纷,现实中并不少见。但让人遗憾的是,不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要么拒绝审判,要么认为不受法律保护而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这种观点是有很大问题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法所得,问题在于,在花钱托人办理违法违规之事的案件中,原告通常是那些花钱的请托人,法院拒绝支持请托人的诉求,结果导致收钱办事的人能够稳稳的收获违法所得。
有观点认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请托人支付的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但是,收钱办事的人可以不用把钱还回去,这不也是助长不良风气吗?
而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参考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对于类似案件,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应当依法审理。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则当事人应互相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法院不得以一句“不受法律保护”了事。
五、法院为何减轻赔偿责任?
仔细看本案法院裁判观点的话,有一处法院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一方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法院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
合同和侵权,在民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兼得。

何况,本案不存在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各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有人或许会说,法律规定的没错呀,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问题在于,原告封某某、胡某某因具有过错减轻被告邵某某、穆某某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被告邵某某、穆某某对本案同样具有过错,而被告则因为具有过错可以留下被减轻部分对应的钱款。这多少有点不合逻辑。
当然,本案原告支付的钱款客观上也没有进入被告的腰包,而全部被犯罪分子史某某卷走。但是,如果严格从法律关系分析,原告和被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将钱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找到史某某来办事,受到史某某的欺骗。
显而易见,被告被骗,和原告有什么关系呢?

大胆猜测,法院之所以判决减轻赔偿责任,可能是因为本案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当事人,都不是守法公民,都想获得非法利益,不予以惩戒,难保他们日后不会重蹈覆辙。于是,法院引入侵权责任,以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为由,减轻被告的赔偿数额。
六、刑民交叉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参考案例,主要用意在于解决刑民交叉问题。
例如,A为了诈骗钱财,和B签订借款合同,但A根本没打算还。B为了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要求C提供担保。于是,C作为保证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来,A诈骗钱财一事案发,法院判决A犯诈骗罪,返还诈骗所得。此时,B当然可以依据刑事判决书要求A返还钱财。但是,B同样有权依据借款合同将C诉至法院,要求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凝练的本案裁判要旨,就是要说明类似的问题。

七、参考案例的效力
2023年7月底,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正式启,目的在于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邀请社会各界共建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与裁判文书网并行。裁判文书网重在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法院裁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在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同时为社会各界更好学法用法提供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场合明确提出: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
最后,本案生效裁判于2009年作出,于202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参考案例。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本案适用的法律重新进行梳理,以方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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