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律一讲堂
参考案例中国某矿业总公司诉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某物流公司、中某国贸公司等排除妨害案
2024-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8.05 /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在善意认定上,除了保证受让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外,还要考虑其他诸如转让人的身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等来综合认定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在指示交付条件下,受让人更有义务查明处分者权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不能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法院亦应综合物权行为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种客观的“善意”判断标准,综合评判当事人交易的诚信基础。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观点
作者名称:高文军,孙勇
来源:执行裁决工作指引—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
答: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首先,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占有人是合法占有所有财产的人,而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限制了占有人的权利。其次,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解决占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执行程序中审查查封财产的权利转移需要解决执行债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处理问题方面存在不同。但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依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不动产、其他财产权通过登记方式公示,对动产采取加贴封条、张贴公告、转移占有等方式公示,否则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名称:陈纪豪,陈丽萍来源:民事执行实务精要
(1)动产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或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2)不动产查封。应当张贴封条或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如该等不动产、特定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已登记,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3)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特定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已登记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4)银行存款的冻结。人民法院网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冻结扣划的,参照网络冻结执行。人民法院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款项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5)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6)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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