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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精选
有安徽的朋友询问,能否出一期安徽省高院关于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的案例。查找了一下,目前为此没有找到安徽省高院的案例,找到了一个芜湖市中院的案例。芜湖市中院认为,意外伤害险不能抵扣雇主责任。以下是案例。
【案件背景】
舒女士是安徽省芜湖市居民,在物业公司工作,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舒女士因工伤导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劳动仲裁裁决,物业公司需承担治疗费用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等共计12万元。物业公司认可劳动仲裁认定的12万元赔偿金,但物业公司称,此前为舒女士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2万元已支付给舒女士。因此物业公司只愿意承担10万元。
舒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企业为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实质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员工投保意外保险,但是这并不意味发生意外后,用人单位就有权获得保险金的赔偿,因团体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不是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即受伤的员工,该赔款与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不重合。现物业公司要求扣减舒女士已在商业险中获得的赔付款2万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舒女士的诉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其为员工另外购买商业保险而免除。法律及司法解释亦并未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亦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物业公司上诉称,商业保险赔付的2万元伤残赔偿金应当从工伤赔付金额中予以扣减,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为方便大家查询使用,以下公布案号(2020)皖02民终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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