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的相关法律
● 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 版) 》 , 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法律共57个 , 其中法律17 个 , 行政法规20个 , 农业农村部规章23个。
● 常用法律法规: 《种子法》 、 《动物防疫法》 、 《畜牧法》 、
《渔业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药管理条例》 、 《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 《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
在乡镇 、 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农业农村 方面)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 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案由: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免疫技术规范)实施
免疫接种案
对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养殖场户)
检查内容:免疫档案的填写、填写是否完整
违反条款: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
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 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 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 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 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 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 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 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 违法 行为 。 | 轻微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 限期改正,认错态度好,积极立 即改正 | 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 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改 正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能够配 合代作处理的 | 处超过一千元–三千元 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且不 配合代作处理的 | 处超过三千元–五千元 以下罚款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业社会化服务 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 、 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或者 伪造 、 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案由: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检查内容:生产记录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
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 农产品生产记 录,或者伪造 农产品生产纪 录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 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但在限 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 保存农产品生产记 录,或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逾期不 改正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对制作、 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案由:制作、销售禁用渔具案
对象:从事渔业活动的公司或个人
检查内容:禁用渔具 (电鱼工具、绝户网等)
· 违反条款: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
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
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 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 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 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 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 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结合《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 一般 | 制造、销 售禁用的 渔具5台 (部)以 下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 具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制造、销 售禁用的 渔具5台 (部)以 上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 具和违法所得,处以超过 5000元-10000元以下的罚 款。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案由: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案;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
殖档案案
对象:畜禽养殖场 (户) 、规模化养殖场 (户)
检查内容:养殖档案、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备案表
· 违反条款: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
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模化养殖场(户) 的认定
● 《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 ,奶牛存栏 100头以上 , 肉牛出栏100头以上 ,羊出栏100只以上 ,蛋鸡存栏2000 只以上 , 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 ,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 。 其他畜禽
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违反条款: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处罚内容: 《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
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出台针对新发布《畜牧法》 (2023年3月1 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参考适用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 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 殖档案 | 轻微 |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或载明内容不完善,但在期限内改 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但载明内容不完善,不能真实反映 本场生产经营实际,在期限内有改 正但改正不全的 | 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或保存养殖档案,或载明内 容不真实、不完善,在限期内未改 正的 | 处超过六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对生产、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案由: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对象:生产肥料产品的企业、销售肥料产品的企业或经营者
· 检查内容:肥料产品包装上是否有登记证 (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 (磷酸一铵、二铵) ,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
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农业农村部备案: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
镁、农用硫酸钾镁的)
· 违反条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
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 肥料登记 、 备案查询网站: https://flyw . agri . cn/ publicvue/#/
对假冒、 伪造肥料登记证、 登记证号的处罚
案由: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案
对象:生产肥料产品的企业、销售肥料产品的企业或经营者
检查内容:肥料产品包装上是否有登记证、登记证号是否真实有效、登记证号是否相符
· 违反条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
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
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 准的内容不符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 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一)生产、销售未取 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轻微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 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 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罚 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不 足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 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 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超过6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 | ||
(二)假冒、伪造肥料 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轻微 | 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价值 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 生产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 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罚 款 | |
一般 | 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价值 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 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价值 在3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 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超过6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案由: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案
对象:生产肥料产品的企业
检查内容: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是否与申请登记人相符,是否存在转让情况
· 违反条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
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 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 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 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 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 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 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 (一)转让肥料登记 证或登记证号的; | 轻微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在 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在 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 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以超过3000元-6000元以下罚 款 | ||
严重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在 3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以超过6000元-10000元以下 罚款 |

在农业行政处罚中应注意的问题:
● 被处罚对象: 当事人
当事人分为三类: 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重点:
一定要准确认定当事人 , 确保违法者和受罚对象的一致性。
个人——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单位——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和其他 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 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时如何认定被处罚对象
● 个体工商户:作为公民个人对待。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 第59条 “在诉讼中 ,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 事人 。 有字号的 ,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 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住址) 。 ”
● 事先告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可以这样写 商丘市睢阳区XX经营店(经营者: )
当事人为某法人分支机构时如何认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例如xx公司第 一营业部) , 或者虽依法设立 , 但没有领取营 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
● 案由和案名及涉嫌的使用
案由为: 违法行为性质+案
文书中案件名称应当填写为: “ 当事人姓名(名称) +违法行为性质+案 ”, 如: “ 某
某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
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 案件名称应当填写为: “ 当事人姓名(名称) +涉嫌+违 法行为性质+案 ”, 如: “ 某某涉嫌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 。 一般在案件处理意见书
中就可以不使用涉嫌。
规范使用计量单位
文书中计量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要求:
(一 ) 长度单位使用 “ 米 ”“ 海里 ”“ 千米(公里) ”等, 不得使用 “ 公
分 ”“ 尺 ”“ 寸 ”“ 分 ”“ 吋(英寸) ”;
(二 ) 质量单位使用 “ 克 ”“ 千克 ”“ 吨 ”等, 不得使用 “ 两 ”“ 斤 ”;
(三 ) 时间单位使用 “ 秒 ”“ 分 ”“ 时 ”“ 日 ”“ 周 ”“ 月 ”“ 年 ”, 不得使用
“ 点 ”“ 刻 ”;
(四) 体(容) 积单位使用 “ 升 ”“ 立方米 ”, 不得使用 “ 公升 ”。
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应当在文书中据实记录, 并在其后注明转换的 标准计量单位, 用括号括起, 如: 3斤( 1 .
5千克) 。
● 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为: 七天(工作日) , 七天内要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及时处理。
● 陈述申辩期限: 3日内(河南省行政处罚文书中为5日内)
● 告知听证期限: 5日内
● 应当告知听证: 《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 处罚决定,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 )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 ) 对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
数额;
(三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四)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五)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参考: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 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
(一 )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 , 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 )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 ) 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
集体讨论无次数规定
参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 三条重大行政处罚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
款;
(二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 )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向备案 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
罚备案表等材料。
● 盖章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扣押决定书这两个涉及当事人诉权的文书应该盖行政章 , 而非行政执法
专用章。
适用法律法规时条、款、项的描述:
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 ,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根据
不同情况 ,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 违法行为轻微 ,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
项
(三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不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款
处罚决定书不能用第二人称去写。
● 处罚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事先告知书是针对当事人 作出的文书 , 要用第二人称 “你 ”或者 “你单位 ”去写。 处罚决 定书要写 “ 当事人XX ” , 不要出现 “你 ”或者 “你单位 ”的表 述方式。
● 事先告知书以第二人称写。
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出现主观判断
● 现场笔录应当清楚、 准确、 客观、 全面地对所检查的物
品名称、 数量、 包装形式、 规格或者所勘验的现场具体
地点、 范围、 状况做出记录。 不能使用 “大约 ”“大
概 ”“左右 ”等不确定用语, 也不能使用 “违法 ”“非
法 ”等主观定性语言。
● 责令改正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体现责令改 正情况:单独适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或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河南省行政案件评查标准(2022年版) 》
● 关于送达中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 只能通过中国邮政寄送。根据《邮政法》 第55条和《邮政法实 施细则》 第4条,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是行政机关公文的 专营企业。
体现罚缴分离
● 行政处罚必须体现罚缴分离 , 当事人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虽然在实际 执法中 , 为方便当事人 , 简化付款方式 , 执法机关给当事人开具《河南省 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 , 但是在出处罚决定书中一定不能写让当事人到xx
政府、 xx局缴纳罚款 , 应当写去XX银行或非税中心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