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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说法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时的劳动关系。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注销工商登记即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中,在添财发生事故受伤时某工程公司尚未注销登记,该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在存续时与受伤害职工即本案添财之间的劳动关系,添财在发生事故时,某工程公司尚存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亦经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不应影响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添财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用人单位即某工程公司已注销登记为由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综上。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该条款规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指的应该是发生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材料,故工伤认定应以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本案中,虽然添财申请工伤认定时,某工程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但添财受伤时某工程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添财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经仲裁机构确认。劳动者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工伤申请受理条件。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为由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当,应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添财于2017年11月13日8时3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添财无责任,2018年11月1日,添财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添财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定添财与梁工伟业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3日,添财向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后经查某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注册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注销登记。
2019年4月3日,添财向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天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添财的申请不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16号第16条(二)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添财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添财添财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案 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辽01行终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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