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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概念:是指应当经过复议,才可以起诉,经过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
一种说法认为:如果原行为没有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也不属于经过复议,所以当复议机关以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为由拒绝受理的情况下,还是不能直接起诉原行为。
一种说法认为:只要复议机关出具了不予受理的文书,就应当视为已经过复议前置程序的审查,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形一共有6种,分别是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反垄断案件、涉税案件、当场处罚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案件和不公开政府信息案件。
6种复议前置案件 |
一、侵犯已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侵犯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自然资源(比如林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二、已取得(比如拥有几块山场的山林权证);第三、给了别人(广义确认,比如就同一地块又向其他人发放了不同编号的山林权证)。 |
二、反垄断案件 |
三、涉税案件 |
四、当场处罚案件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罚款5万元显然不满足当场处罚的要件,当个体户被行政机构要求到办事机构行政约谈时不必担心被当场处罚5万元以上还是个体户在店内被行政机关以行政调查的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决定? |
五、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案件 |
六、不公开政府信息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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