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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采用仲裁方式为优先方案已屡见不鲜,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以最近遇到的一个问题为例,即:协议签订时仲裁机构不存在,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已成立,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约定仲裁地不存在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无效。但未有法规明确规定开始不存在后来又成立的处置方式。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及整个仲裁法规体系来看,即使在协议签订时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在纠纷发生时约定的仲裁机构已经成立,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一般也这样认定,例如“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500号”中就明确了这一观点。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协议签订时不存在仲裁机构,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成立,仲裁协议仍旧有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仲裁条款的签订过程中,尽量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排除,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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