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检索与历史
裁判要旨: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否系本小区居民,并不影响施工人侵权责任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一、案由理解与适用


二、适用法律
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覃某诉称: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41.5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23年2月9日,原告在某小区内玩耍时,不慎滑入被告维修管道沟渠内,致使右小腿被烫伤。
被告在公共场所修缮、安装地下取暖管道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进入施工场所被热水烫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辩称
被告新疆某热力公司辩称,
1.原告如何受伤,被告并不知情;
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损伤与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
3.本案受害人是一名11岁的学生,不存在误工费,不应当支持。
4.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设有围栏,拉有警戒线,设有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使原告在被告的施工地点受伤,被告也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
1.物业公司已要求新疆某热力公司在施工现场做了警戒线和围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
2.发生侵害的地理位置不属于正常通行的一个活动范围,不在小区道路上,在绿化带内且旁边设置的有围挡,有警戒带;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也应当具有辨别危险源的意识。
3.原告非该小区居民。
4.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一审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9日15:
30许,覃某在同学居住的小区内玩耍时不慎滑入新疆某热力公司负责维修的管道沟渠内,造成右小腿受伤,住院治疗11天,
出院诊断:
二度烧伤(右足、右踝5%)。
出院时医嘱及注意事项:
1、休息壹月;
继续湿润烧伤膏外用,每天四次治疗;
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预防瘢痕形成关节僵硬,血栓形成;
3、出院后1、2、3、6月后来院复查。
如出现创面结痂感染,必要时手术治疗;
4、加强营养,不适骨科门诊随诊。
同年2月28日,该院出具《陪护证明》,写明覃某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需家人陪护。
本起事故给覃某造成的各项损失为:
医疗费35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2695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192元,共计8098.5元。
另查明,新疆某热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系热力生产及销售;
供热及其管道设计、维修、调试、安装;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
六、二审情况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新疆某热力公司自愿当庭支付覃某各项损失5000元,后覃某、新疆某热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七、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在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推定,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施工时,案涉小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物业管理公司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物业公司同新疆某热力公司共同设置警戒线和围栏的行为,已明确表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原告请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新疆某热力公司作为施工方虽然对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但未能证明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对复杂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风险认知能力有限,其父母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情况,酌情认定原告覃某承担40%的责任、新疆某热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为宜。
八、案例来源
覃某诉新疆某热力公司、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