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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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案

【案件来源】:《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261号”


【文书发布日期】2022-11-28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公司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尚未注销,该公司主体资格是否消灭,该公司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和公司以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为由主张对所涉执行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是否于法有据。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但未注销的,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应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在另案中裁定终结对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但由于华鼎智恒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华鼎智恒公司仍有权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申请恢复执行。况且,隆和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华鼎智恒公司在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恢复执行,并未加重隆和公司应承担的法定清偿责任。因此,隆和公司引用另案裁定认为华鼎智恒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无权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隆和公司提出的泰州中院(2020)苏12执复61号执行裁定错误的问题,因本案只涉及对泰州中院作出(2016)苏12执恢52号执行裁定合法性的审查,若隆和公司对其他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依法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隆和公司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文毕>【往期文章回顾】1、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书面认可文件,仅有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债权转让发生在判决生效前的,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是否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案涉股权的冻结,实际投资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对抗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否排除执行?4、最高人民法院:案涉房产以工程款抵债,经多次转让给案外人,执行查封早于案外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银行在非工作时间将执行款转入申请人不能控制的账户,利用银行系统,其他支行再扣划,能否认定其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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