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出资即转让股份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完整程序

来源

合同精研

基本案情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7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由于被告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告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对此裁定不服,提起诉讼 。

法院认定

被告公司的股东最初为甲乙二人,出资时间为2014年10月,后甲乙将公司股份又转让给另外的两个自然人丙丁,依据公司章程修正案,该两丙丁的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原告提交被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载明,2014年度报告显示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空白,2015年度显示股东丙丁的实缴出资额依然均为空白。该信息系被告公司主动向社会公示的,被告公司应当对该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原告可以依据此产生合理的怀疑,认为四被告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股东就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两原始股东甲乙在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即转让股份,两受让人丙丁对此应当知道,在被告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追加四被告(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为此依法判决;

1追加四股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原股东甲乙二人对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公司无力偿还原告的到期债务700万元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东丙丁对原股东甲乙二人的该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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