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符合条件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为侵权实施地,该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

京品课


编者按

在公司经营中,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常常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无法获得足够的偿还款项时,可能会选择对公司股东提出出资加速到期的要求。但是,这涉及到一个关键的问题——法院管辖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出资加速到期”的概念是什么?它指的是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未缴纳的认缴资本。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诉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例中,由于公司股东的身份及是否已足额出资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能否获得偿还款项,因此股东是这类案件的关键被告。

再者,关于“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这一观点主要是源于这样的考虑: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活动通常是在其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而正是这些运营和管理活动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而影响到债权人是否能够得到偿还款项。因此可以说,公司的运营地点就是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

最后,结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在向股东提出出资加速到期的要求时,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的住所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该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总的来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是与公司破产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之一。而在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充分考虑到公司的住所地以及股东的身份等因素,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与吴土荣、滕春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68号

上海和江苏高院意见

1.勇进公司诉称,勇进公司与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中深公司未履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007号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勇进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上海中深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吴土荣持股80%,实缴300万元,认缴3700万元。2020年9月22日,吴土荣将其全部股权(包括认缴的3700万元)转让给滕春龙。勇进公司认为,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上海中深公司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为2026年1月1日前,但上海中深公司已不能清偿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土荣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滕春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经查,两被告户籍地分别位于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经询问,勇进公司选择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移送。2022年5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88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勇进公司请求债务人上海中深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上海中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次以上海中深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因股东缴纳出资的对象为上海中深公司,上海中深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即为侵权行为地。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勇进公司主张上海中深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吴土荣、滕春龙出资缴纳不实,导致上海中深公司不能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造成勇进公司债权得不到清偿而受损。因此,本案的被侵权人为勇进公司,而非上海中深公司。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裁判意见

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中,勇进公司主张吴土荣作为上海中深公司的原股东,对上海中深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因吴土荣不如实出资,损害了勇进公司作为上海中深公司的利益。同时,滕春龙作为吴土荣原持有股权的受让者,应当对吴土荣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上述诉讼请求,勇进公司实际上主张的是吴土荣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吴土荣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裁定: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88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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