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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现代婚姻中,财产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了家庭内部的重要议题。其中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大额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行为。那么,当这类情况出现时,如何判断这些转账是正常的财务操作还是涉及到了一方的借款呢?更重要的是,如果确实涉及到借款,这笔债务是否应该就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下,夫妻间的资产通常被视为共同所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自动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具体来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并且这些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经营,那么这一方就有义务独立偿还这笔债务。
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需要(例如购房、子女教育等),即使另一方没有直接参与借款过程,这笔债务也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有责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费用。
然而,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如借款的原因模糊不清,或者借款金额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来做出裁决。例如,他们可能会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借款的具体用途以及另一方对借款的知情程度等因素。
总的来说,夫妻间的转账行为虽然有时会带来复杂的债务问题,但只要我们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法律,这些问题总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而为了更好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夫妻双方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家庭的财务规划中去,共同管理好自己的财富,这样才能保证婚姻关系中的经济稳定和和谐。
裁判要旨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中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争议焦点
第一,关于张中伟、郭娟与鲁正斌、刘宇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关于刘宇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审查明,鲁正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宇和鲁正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宇自认之前与鲁正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正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正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正斌、刘宇离婚)分多笔向刘宇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宇对鲁正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正斌与刘宇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宇与鲁正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鲁正斌、刘宇提出的刘宇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三,关于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原审据此认为,仅凭张中伟有贷款记录无法得出案涉民间借贷存在郭娟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鲁正斌的结论,进而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原审的上述认定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刘宇、鲁正斌再审申请期间也没有举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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