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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虽然赔偿权利人主张受害人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其为此支出的护工费用应予以支持,但未能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证实受害人住院期间存在两人护理的必要性,一审法院按照一人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
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与单某乾、张某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未能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证实住院期间存在两人护理的必要性,是否应当按照一人标准计算护理费?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2民初3191号二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11民终1656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虽然赔偿权利人主张受害人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其为此支出的护工费用应予以支持,但未能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证实受害人住院期间存在两人护理的必要性,一审法院按照一人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鲁11民终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永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香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上诉人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因与被上诉人单某乾、张某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受害人聘请护工所支出的费用61600元(77000元×80%)。事实与理由:王某兰住院期间,病情严重,呈植物人状态,住院期间,尤其是病情较重期间,需要亲属和陪护人员共同协作。家属轮流陪护,同时聘请专业陪护人员具有必要性。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提供了相应发票、聘用合同、陪护人员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陪护费的支出真实有效,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
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687.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2月15日18时21分许,单某乾驾驶鲁A8××**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莒道线洛河镇刘家南湖村村东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王某兰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兰受伤,车辆等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单某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兰伤后在医院住院救治318天,经救治无效于2022年12月30日因颅脑损伤及多发外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单某乾系鲁A8××**号牌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该车辆登记在单某乾之妻张某芳名下,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莒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损失为:王某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0元(50元/天×318天),护理费38160元(120元/天×318天),营养费6360元(20元/天×318天),死亡赔偿金441450元(49050元/年×9年),丧葬费49047元;交通费酌定3180元。判决: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死亡赔偿金180000元;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各项损失共计386039.37元;三、驳回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对单某乾、张某芳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护理人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虽然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主张受害人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其为此支出的护工费用应予以支持,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未能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证实王某兰住院期间存在两人护理的必要性,一审法院按照一人标准计算王某兰护理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卢某永、卢某香、卢某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未能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证实住院期间存在两人护理的必要性,是否应当按照一人标准计算护理费?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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