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费应由保险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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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财险公司虽与投保人在本案事故车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并在《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责任免除项下载明了“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但对该“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未予明确表述。现当事人对该“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是否包括鉴定费用发生争议,财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就该“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释明,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不能认定本案鉴定费4万元属于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陵都加油站诉张某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费应由保险人负担

案件索引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民终854号

裁判要旨
财险公司虽与投保人在本案事故车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并在《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责任免除项下载明了“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但对该“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未予明确表述。现当事人对该“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是否包括鉴定费用发生争议,财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就该“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释明,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不能认定本案鉴定费4万元属于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基本案情

张某贵系渝B xxxx×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将该车挂靠在金轮公司名下经营,且在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6年3月18日,应东驾驶肇事车辆时因倒车撞坏了陵都加油站的彩钢棚柱,造成彩钢棚受损。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应东负全部责任。
对于费用损失数额,因财险公司、张某贵、陵都加油站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16日,财险公司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因交通事故将立柱撞坏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而损失的价值为0.05万元。陵都加油站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加油站钢架棚、钢架柱受损与之连接的砖混结构房屋受损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再对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陵都加油站钢架棚、钢架柱以及与之连接的砖混结构房屋受损与本次交通事故碰撞存在因果关系。陵都加油站支付了鉴定费3.5万元。此后,一审法院又委托民太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钢架棚、钢架柱损失以及房屋损失合计为0.95万元。陵都加油站支付了鉴定费0.5万元。即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合计4万元。被侵权人陵都加油站诉讼中要求被保险人及保险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鉴定费损失。

法院裁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鉴定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有权主张免赔,该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判决:一、陵都加油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9500元,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500元;二、张某贵赔偿陵都加油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鉴定费用4万元,金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陵都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险公司虽与投保人在本案事故车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并在《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责任免除项下载明了“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但对该“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未予明确表述。现当事人对该“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是否包括鉴定费用发生争议,财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就该“其他相关费用”的概念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释明,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不能认定本案鉴定费4万元属于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应由张某贵、财险公司和陵都加油站分担。因事故发生后,张某贵未在当日及时报案,影响了财险公司对事故现场的及时查勘、定损等,应承担部分责任,二审法院将该责任酌定为10%即0.4万元;陵都加油站在交警队查勘事故现场、划分事故责任时,未提出房屋有损、且在诉求中扩大损失数额,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二审法院将其责任酌定为5%即0.2万元;财险公司否认陵都加油站房屋受损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以致该笔鉴定费用产生,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将其责任酌定为85%即3.4万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鉴定费40000元,由财险公司承担34000元,陵都加油站承担2000元,张某贵承担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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