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明确:不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明确: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均属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现行司法解释仅对交强险中驾驶人对车外的投保人造成损害作出扩大规定。驾驶人作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操作者,与车上人员不同,具有支配和控制车辆的能力,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即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此时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本案中,才某明违法将车辆停在道路上并修理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其下车修理车辆的行为并未改变驾驶人的身份,所受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其自行承担的责任部分自然不能转嫁给保险人替代承担。


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与才某明、周某松、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不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民初1862号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7民终186号

裁判要旨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均属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现行司法解释仅对交强险中驾驶人对车外的投保人造成损害作出扩大规定。驾驶人作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操作者,与车上人员不同,具有支配和控制车辆的能力,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即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此时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本案中,才某明违法将车辆停在道路上并修理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其下车修理车辆的行为并未改变驾驶人的身份,所受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其自行承担的责任部分自然不能转嫁给保险人替代承担。

裁判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湘07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才某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民保险临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才某明、周某松、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寿保险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民保险临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该公司减少赔偿78187.77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才某明、周某松、某寿保险常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才某明系其本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处于车外,承保其所驾车辆的某寿保险常德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损失错误,医疗费中有2203.2元属于超医保用药费用,该部分应当剔除。财产损失4900元,确定由某民保险临澧公司在交强险全额承担,超出了交强险赔偿限额。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最高能认定5000元。故某民保险临澧公司仅应在交强险内承担74867.28元的赔偿责任。
才某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某松、某民保险临澧公司、某寿保险常德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5512.89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松、某民保险临澧公司、某寿保险常德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9月3日,周某松驾驶湘J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石门县××镇××社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才某明所驾驶的,因车辆故障、停在道路上进行维修的湘J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在湘J2××**号小型普通客车下进行维修作业的才某明受伤、两车及湘J2××**号小型普通客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9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松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才某明负该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才某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1016.23元。2022年2月24日,经才某明委托鉴定,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才某明此次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周某松系湘J0××**号车辆所有人,该机动车在某民保险临澧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才某明驾驶的湘J2××**号车辆在某寿保险常德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中,才某明驾驶的湘J2××**号车虽在某寿保险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才某明作为该车驾驶员,在车辆发生故障时下车维修属于履行驾驶员的驾乘义务,不转化为第三者,才某明作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受害人及商业险第三者中不包括被保险人,故才某明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才某明要求某寿保险常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才某明要求某寿保险常德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才某明是否属于所驾车辆的第三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受到被保险人侵害,对被保险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所有人,故被保险人自身不能成为第三者,否则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同归一人,将导致债权债务归为一人而法定抵销,保险人自然无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亦即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范围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负责赔偿,但对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与交强险相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范围亦不包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次,上述两险中的第三者应为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之外的受害人,而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均属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现行司法解释仅对交强险中驾驶人对车外的投保人造成损害作出扩大规定。驾驶人作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操作者,与车上人员不同,具有支配和控制车辆的能力,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即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此时驾驶人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本案中,才某明违法将车辆停在道路上并修理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其下车修理车辆的行为并未改变驾驶人的身份,所受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其自行承担的责任部分自然不能转嫁给保险人替代承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才某明并非所驾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并无不当,某寿保险常德公司不应对才某明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关联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丁某军等与张某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3123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本案中,受害人丁某可作为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其下车检查车辆并不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本案情况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赔付范围。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