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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日10时30分许,周某驾驶重型货车经过一路段时,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冯某构成威胁。后冯某摔倒受伤,周某并未察觉驾车离开,冯某被送医治疗101天后,因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医药费17.8万元。后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经鉴定两车车体外观未检见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无法客观判断两车事发时是否接触”。经专业机构鉴定,“冯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后冯某家属将周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9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周某驾驶机动车,冯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鉴定两车之间无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但综合考虑目击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鉴定结果,可以认定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对冯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威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冯某的损害与周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周某和冯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周某驾驶机动车,与冯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周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8.3万元,鉴于周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B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故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和范围的损失,由B保险公司承担。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A公司赔偿冯某家属19.8万元,B公司赔偿冯某家属41.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案件评析
一、何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只需两个要件: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二是事故与车辆有关。至于机动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撞击他人对交通事故的构成均不产生影响。碰撞并不是承担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亦不是前提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导致交通事故。
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车辆或者车辆与行人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躲避行为或者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比方说,在路上前方车辆在没有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忽然变道,致使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车发生碰撞,猛踩刹车或急打方向造成后方车辆事故,前车也要负事故责任。再比如说,非机动车骑车人为了紧急避让机动车,或者一方机动车紧急避让另一机动车撞在护栏或墙壁上等等,都是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常见情形。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里,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并未发生实际接触,但一方遭受损害,受害一方可否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亦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审查确定。因此,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从驾驶人有没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几个方面来考虑。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即使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以及其他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在认定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优者负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一般来说,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优”,非机动车比行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更强的一方为“优”。
参考文献:
成延洲、杨慧文:《车辆无接触发生意外也属于交通事故》,《检察日报》201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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